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訴-3495-2024120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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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95號 原 告 吳明芳 吳明恩 葉孫勇 被 告 江坤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第1項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 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3年11月19日以前均已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答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