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3-訴-350-2024112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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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孫志偉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被 告 孫玉葉 孫舶軒 孫藝凌 孫瑋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孫志偉住「臺中市中山區」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北市中山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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