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社區規約之規定無效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V-113-訴-3514-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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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14號 原 告 楊莉玲 被 告 國聚國圖1號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社區規約之規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以11 3年度補字第22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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