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V-113-訴-3516-202412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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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16號 原 告 曾沛翎 被 告 鄭甯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2559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然其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可考。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