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訴-3522-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2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陳慶榮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起訴前所生之利息,亦應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 二、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51,034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113年12月3日為631,549元〔計算式:251,034*0.14*(17+355/366)≒631,549,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2,583元(計算式:631,549+251,034=882,58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58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