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V-113-訴-3545-202412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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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45號 原 告 曾博威 被 告 王康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以1 13年度補字第265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為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