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份移轉無效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V-113-訴-3546-202412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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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46號 原 告 張盟宏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被 告 李明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移轉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7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113年10月29日送達,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