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3-訴-3550-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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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50號 原 告 劉德成 被 告 姜㛄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6年4月11日、106年5月27日, 依被告請求協助加盟精算租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分別匯款人民幣60,000元、73,000元至被告之中國招商銀行深圳分行告蓮花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迄今無法兌現加盟承諾,爰依民法第179條及兩造間還款協議,訴請被告返還上開加盟金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3頁),原告復未釋明本院有何具有管轄權之事由,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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