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V-113-訴-3565-202412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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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65號 原 告 鄭幃絜 被 告 詹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 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97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