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3-訴-3594-202503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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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94號 原 告 慈惠堂 法定代理人 張芬容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被 告 洪協堂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被 代理人 陳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406號偽證等案 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其涉犯偽證等罪嫌提起公 訴,經本院刑事庭以以112年度訴字第114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在案,經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406號審理中,是刑事案件尚未確定,而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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