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訴-3601-202412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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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01號 原 告 連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博薰等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 之情形: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本件起訴狀雖列被告施博薰等10人,惟聲明欄部分,對被告江定恩、林則邑2人則未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特定審理範圍,上開被告2人亦無從進行答辯,原告應依前開規定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文到5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倘原告本身不諳法律相關規定,宜請教熟悉法律之人,以維 訴訟權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