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3-訴-3607-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607號 原 告 陳盈智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被 告 嵩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10年7月17日簽立借貸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為2年,至112年7月20日屆期,借款利息為年息百分之16,原告另收取每年按借款本金百分之4計算之開辦費,原告已於110年7月20日將100萬元轉至被告所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詎料,被告於2年借款期限屆至後,迄未清償借款,爰依民法第474條、478條及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返還100萬元,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其中16%為利息、4%為開辦費)等語。  ㈡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各有明文。又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本借貸約定利息,甲方(按為被告)應按借貸之金額,繳納年息16%之利息,每年另應繳納4%之開辦費」、第3條約定:「本借貸期間為二年,甲方應於收受借款後二年內,清償乙方(按為原告)全數借款本金及前條之費用。…」(見本院卷第15頁)。  ㈡原告主張前開被告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息之約定利率、 未按期清償本息、尚欠款項等事實,業已提出系爭契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為據(見本院卷第15-17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及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既被告未於112年7月20日借款期限屆至前清償借款100萬元予原告,則原告依上開民法規定及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約定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另就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借款本金100萬元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開辦費部分。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206條亦有明文。查,系爭契約第2條固有約定被告每年應繳納按借款本金100萬元百分之4計算之開辦費,然原告未能具體說明該開辦費之項目、內容為何,為免債權人除因借貸關係得獲取之利息對價外,尚得巧立名目收取逾越法定最高利率之利息,且加計兩造約定利息年利率與開辦費之年利率,合計已逾越法定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16之限制,依上開民法規定,應認兩造就被告每年應繳納百分之4開辦費之約定,違反禁止規定,而屬無效。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100萬元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開辦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 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