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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V-113-訴-361-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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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陳皓即雄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瀚緯律師 被 告 長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沛璇 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 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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