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3-訴-3624-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24號 原 告 李安凱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芸希即吳筱婕、張煊凱即張詔凱、林奕良、李 居諺即李居彥、張凱皓、紀昭賢、楊政群、劉岱融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 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 ,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原告對 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 第838號刑事判決無罪後,本院刑事庭依原告之聲請,將附帶民 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 。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3,74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