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3-訴-3636-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3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麗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紀宏 訴訟代理人 王俞堯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安邑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下稱 反訴被告)間給付貸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反訴原告訴之聲明主張: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 新臺幣(下同)2,675,000元,及其中200萬元自民國111年10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中675,000元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對利息。㈡、反訴被告應將設置於彰化縣○○鎮○ ○街000巷00號之「100造粒產線設備」拆除,並回復設置前之原 狀。承上,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17 ,438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反訴聲明第2項 聲明部分,係反訴原告主張解除契約後反訴被告應回復原狀,故 其目的皆在回復解除契約後之原狀,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 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訴訟標的之價 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原告聲明第1項主張之債 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17,43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反訴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675,000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1年10月1日 114年2月13日 5% 237,260.27元 2 利息 675,000元 113年12月20日 114年2月13日 5% 5,178.08元 小計 242,438.35元 合計 2,917,438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