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3-訴-3661-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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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6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許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0,6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則於收受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701號支付命令後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有該支付命令正本、送達證書及被告民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憑(見司促卷第41至44、49頁、本院卷第11、12頁)。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向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02,8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司促卷第1頁),嗣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程序中變更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亦當庭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5至46頁)。核原告所為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經被告同意,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分別於下列期間向原告借款:⑴110年4月13日借款300,0 00元,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⑵110年10月26日借款600,000元,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⑶112年3月14日借款1,000,000元,利率依年利率9.03%計算,並約定被告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現分別積欠原告借款124,473元、280,742元、775,418元及相關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付。原告爰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債務,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對於積欠原告之款項均不爭執,但被告目前經聲 請更生程序,該程序目前正在進行調解,律師告知對方會有方案,所以被告會等到對方方案出來,才知道後續程序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查詢還款明細(見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701號卷第5至37頁、本院卷第53至71頁)為證,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分別於110年4月13日、110年10月26日、112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600,000元及1,000,000元,惟被告於113年7月間起陸續未依約清償上開本息。是以依上開借款契約約定,被告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即負有返還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義務。基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附表: 借款金額 現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300,000元 124,473元 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03% 自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600,000元 280,742元 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0.03% 自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000,000元 775,418元 自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9.03% 自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現欠本金合計:1,180,6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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