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訴-3674-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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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74號 原 告 蔣敏洲 被 告 本院豐原簡易庭分案科科長 楊嵎琇 本院豐原簡易庭分案承辦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66,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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