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3-訴-3674-20250225-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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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74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嵎琇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74號) 提起抗告(抗告人雖以異議狀方式提起,然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 前段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等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 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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