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V-113-訴-383-20241206-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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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登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文俊 林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 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臺中市○○區○○段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 萬0,500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 示,應徵如附表「上訴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附表: 編號 上訴人即被告 原判決命上訴人自系爭土地拆屋還地或遷出之面積(㎡) 上訴利益 (計算式:面積×1萬0,500元) 上訴裁判費 0 林登興 187+23+67+31+4=312 327萬6,000元 5萬0,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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