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3-訴-391-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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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1號 原 告 莊明憲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洪翰今律師 被 告 陳俊雄 江碧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9441號、113年度偵字 第28194號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俊雄因涉有詐欺取財、侵佔、妨害自由、恐嚇取 財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9441號、113年度偵字第28194號偵查中,有法務部刑事資料前科查詢系統查詢資料及原告民國114年1月20日民事陳報及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而原告訴請被告陳俊雄、江碧雲清償借款,無非係主張被告陳俊雄或江碧雲曾向訴外人李金友購買本件系爭鵞字墨寶,而原告為此先行代墊新臺幣300,000,000元,爰請求被告等2人應共同清償系爭代墊款項,則被告陳俊雄是否涉有詐欺取財、侵佔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亦難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檢閱,故非俟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含起訴或不起訴等),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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