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訴-412-2024112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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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2號 聲請承擔訴訟人 黃子瑄 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定有明文。聲請承擔訴訟人主張本 件被告黃智遠已將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1/2轉讓予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聲請承擔訴訟 等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 000元,限聲請承擔訴訟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聲請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