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V-113-訴-42-20250324-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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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余孟奎 被 上訴 人 林瑞珍 余孟遠 余孟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0萬元,反訴部分為291萬元,合計54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7,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 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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