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V-113-訴-45-202503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天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複代理人 林柏漢律師 被 告 寶麗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複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6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尚有部分聲明請求之事證不明確,亟待調查釐清,認有 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