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訴-453-20241216-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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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林明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國英因113年度訴字第453號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