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訴-471-2024123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陳絨葳 訴訟代理人 陳冠琳律師 被 告 蔡萣豐 訴訟代理人 賴奕霖律師 被 告 黃名締(原名:黃名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黃名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訴外人即伊配偶江狄成,未經伊授權或同意,擅 以伊名義偽造如附表所示之面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並將之交付被告蔡萣豐。其等約定於佳諭健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佳諭公司)將300萬元支票交付蔡萣豐時,蔡萣豐需返還系爭支票予江狄成。詎蔡萣豐於佳諭公司112年6月間交付300萬元支票後,未將系爭支票返還江狄成,反將之交付黃名締。因伊與蔡萣豐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爰訴請確認蔡萣豐就系爭支票之票據債權,對伊不存在,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黃名締將系爭支票返還予伊。並聲明:一、確認蔡萣豐就系爭支票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二、黃名締應將系爭支票返還予原告。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參、被告部分: 一、蔡萣豐則以:系爭支票係江狄成經原告同意或授權簽發後, 將之交付予伊,作為擔保江狄成對伊之債務,故伊對原告之系爭支票之票據債權自屬存在。原告訴請確認伊就系爭支票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黃名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系爭支票係訴外人即原告之配偶江狄成持原告交付之空白 支票與印章所簽發,再由江狄成將之交付予蔡萣豐,作為擔保佳諭公司之共同投資款。嗣由蔡萣豐將系爭支票交付黃名締,再由蘇芃睿持以兌現,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等情,為原告、蔡萣豐所不爭執,黃名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臺灣土地銀行中清分行函送之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至97、113頁),復經證人江狄成於本院證述無訛(見本院卷第169、170、173、175頁),此部分堪認屬實。 二、原告主張:系爭支票為江狄成未經其同意或授權所偽造,其 與蔡萣豐間並無系爭支票之債權債務關係云云,為蔡萣豐所否認,辯稱:系爭支票係江狄成經原告同意或授權簽發後,交付予其,作為擔保江狄成對其之債務等語。查原告上開主張,顯與江狄成於本院證稱:系爭支票係由原告將空白支票與印章交付予其,其簽發系爭支票交付蔡萣豐後,有告知原告,原告只回稱「我知道了」,沒有說其他的話。其交付系爭支票予蔡萣豐,係作為佳諭公司共同投資款之擔保等語(見本院卷第169、170、173、175、176頁),明顯有悖。倘系爭支票確為江狄成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所偽造,何以原告要將空白支票與印章交付江狄成,且原告於江狄成告知有簽發系爭本票之際,只回稱「我知道了」,未有反對之意?足見原告上開主張,顯與常情有違,難信屬實。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相關有利事證,供本院審酌,自難認其上開主張為可採,應以蔡萣豐上開所辯為可取。 三、基上所述,系爭支票既係江狄成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所簽發, 再將之交付蔡萣豐,作為佳諭公司共同投資款之擔保,自非屬偽造,原告應負發票人之責。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蔡萣豐就系爭支票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系爭支票業經蔡萣豐將之交付黃名締,再由蘇芃睿持以兌現,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等情,已如前述。準此,難認原告仍為系爭支票之所有權人,且黃名締為系爭支票之現無權占有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黃名締返還系爭支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又原告追加蘇芃睿為被告,請求確認其持有之系爭支票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及應將系爭支票返還予原告部分,另以裁定駁回,附予敘明。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 : 到期日(民國)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112年7月1日 SCAA0000000 参佰萬元 陳絨葳 台灣土地銀行中清分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