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13-訴-471-2025011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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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1號 抗 告 人 陳絨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芃睿間返還支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