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V-113-訴-478-2024110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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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高新富 被 告 金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泰榮 訴訟代理人 林俊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2月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 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仍有應調查之事 項,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