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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訴-508-2024112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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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夢幻誠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