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3-訴-52-2025010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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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昱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佾潔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對於民 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 ,57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萬1,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