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3-訴-546-2025011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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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陳薏安 被 上訴人 廖繼朗 廖繼期 廖秀英 邱紹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即113年1月 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500元為準,而上訴人主 張之上訴利益即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155.99平方公尺 範圍,及各應給付被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4,602元。是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363元(計算式:4,500×155.99 +4,602×4=720,36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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