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3-訴-557-202501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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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廖文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金木、廖蓬池、廖玉邁、廖秦毅間請求 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505元確定(見本院卷 第43、4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