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3-訴-562-2025010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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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點食成金餐坊即楊明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昇霖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5,44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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