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訴-567-20241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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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黃子凌 被 告 李翼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110年...」之記載,應更 正為「...112年...」、關於「...111年...」之記載,應更正為 「...113年...」;附表編號3關於「...111年...」之記載,應 更正為「...113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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