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3-訴-590-202503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洪東晴 訴訟代理人 林詠傑律師 陳冠琳律師 被 告 蔡宗弟 陳奕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237號案件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因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之犯罪事實,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刑事案件尚未確定,而被告等經檢察官偵查之犯罪嫌疑與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相同,本院認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亦均表示對停止訴訟無意見,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