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訴-599-2024122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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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李雪慧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倢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界甫 訴訟代理人 熊勇裴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余昭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告先位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業已分別敘 明原告先位主張及備位主張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等意旨,惟判決主文誤載為「原告先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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