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訴-599-20241224-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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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雪慧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倢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界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余昭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 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裁 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 所提「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 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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