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訴-630-2024111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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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紹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芳瑋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3萬8,328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3萬8,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