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訴-630-20241224-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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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0號 異 議 人 即 原 告 胡芳瑋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鐘德龍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異議人對於本 院書記官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異議   理  由 一、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 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書記官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撤銷判決確定證 明書之處分,異議人不服提起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揭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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