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訴-630-2024122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0號 異 議 人 即 原 告 胡芳瑋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鐘德龍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異議人對於本 院書記官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異議 理 由 一、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 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書記官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撤銷判決確定證 明書之處分,異議人不服提起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揭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