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13-訴-646-2025011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陳恒敏 被 上訴 人 陳惠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 年12月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原判決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8,880元,上訴人就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6,838,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3,07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