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3-訴-653-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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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陳超群 周秋如 張智豪 薛婷娟 王德福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 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薛婷娟抗辯其先前有向原告承租臺中市○○區○○○段0 00○000地號土地,至去年都還有繳納租金等語,並提出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為證。原告則回應表示被告薛婷娟所抗辯之租賃契約業經原告發函撤銷、終止,並稱會再提出書狀具體回應等語。然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就上開部分均未再提出相關書狀及事證,本院認就被告薛婷娟此抗辯之事實,仍有調查釐清必要,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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