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3-訴-667-2025010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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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 訴 人 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振輝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9萬4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法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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