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3-訴-678-202502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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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8號 上 訴 人 陳霙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欣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記載上訴聲明為何,如係對原判決全 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0,35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9,800元(適用114年1月1日之後新法),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