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訴-714-2024122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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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純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胡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紐西蘭幣11萬4329元,依臺灣銀行於原 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3月6日)之紐元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 紐元1元兌換新臺幣19.62元,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新臺幣224萬3135元【計算式:114,329×19.6=2,243,135,元 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 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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