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訴-72-202410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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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明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育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即17500X12X10=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3萬268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