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V-113-訴-769-20241016-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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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9號 抗 告 人 陳俞志 相 對 人 黃柔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 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不服 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已於113年8月5日以線上遞狀方式提起上訴,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線上遞狀資料明細、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是抗告人指摘本院113年10月4日以其上訴逾上訴期間為由而駁回上訴之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自為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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