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訴-799-202412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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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9號 原 告 莊卉㚬 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 廖國憲律師 被 告 李月芬兼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4頁第2行至第3行應更正 為「.....,基於借名人地位指示李庭穎變更出名人為楊嘉蓉,. .....核與借名人保有借名標的物使用、管理、收益之常情相符 」。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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