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訴-799-20241217-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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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莊卉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月芬地政士兼楊嘉蓉遺產管理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4 ,41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0萬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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