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V-113-訴-808-2025020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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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林琦翔 李鳳霞 蔡沛芬 高志堅 被 上 訴人 鄭昭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8日 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62萬元(6萬元+50萬元+3萬元+3萬元=62萬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23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