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訴-809-202411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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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玉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龍華 林庭鋒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謝玉麗對民國11 3年9月2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裁定駁回其訴。另請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 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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