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金錢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訴-815-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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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5號 原 告 張羽妡 張姵萱 共 同 李秉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被 告 張文通 法定代理人 張德宏 當事人間給付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辯稱本案尚有其他繼承人20幾名,已提起訴訟等語,嗣經調取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0號卷宗查明,確有張哲宗等人對被告張文通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訴訟(針對同一會份:會份名永隆24),據上,本案即有再予調查必要,爰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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